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有关规定,2023年2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23〕184号文件批准我县征收集体土地21.8838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郸城县2022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区域
汲冢镇孙庄村境内。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汲冢镇孙庄村集体农用地20.4808公顷(其中耕地19.6590公顷、其他农用地0.821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4030公顷,共计21.8838公顷。
四、征收土地用途
科研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费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郸城县人民政府郸政〔2020〕7号文件执行,实行包干补偿,青苗费1000元/亩,附着物补偿5000元/亩。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以货币安置为主。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四)拆迁安置:按照《郸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河南周口国家农高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项目汲冢镇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郸政文〔2022〕101号)执行。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汲冢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抢建、抢种、抢设置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