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法规、政策问答
来源: (郸城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17-03-03 04:22:07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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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订《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劳动用人单位以及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2)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3)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措施。

(4)是建立健全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防范机制的重要条件。

2、《工伤保险条例》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用人单位要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首先必须履行参保缴费的义务。

(2)个人不缴费原则。

(3)无过失责任原则。

(4)损害补偿原则。

(5)严格区别工伤和非工伤原则。

(6)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3、什么是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是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对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5、什么是职业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定义,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6、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受损,根据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7、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首先应该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后,这样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的医疗专家对伤情进行鉴定;第二是职工经工伤治疗后,发现因工伤的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第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在这样情况下,工伤职工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8、什么是医疗终结?

医疗终结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师对病人或伤残者诊断治疗的全过程的结束,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的结束。职工因病或因工伤残医疗终结,必须由指定的医疗机构认定。医疗终结是确认职工是否病情痊愈或者伤残的依据。

9、统筹职工治疗工伤及康复性治疗发生费用时,如何管理?

职工治疗工伤及工伤康复性治疗应当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情况好转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

职工治疗工伤及康复性治疗发生费用时,符合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0、什么是工伤康复待遇?

工伤康复复待遇是指工伤职工由按照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建议,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1、什么是因工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所称因工死亡,是指因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的死亡和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的死亡。

工伤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以及全残职工享受伤残津贴期间死亡,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12、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包括那些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职工或者个体工商户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3、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是多少?工伤保险费何时开始征收?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怎样核算?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1%,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缴纳时间从2004年1月1日起征收,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14、什么是工伤?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工伤也自负盈亏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种是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5、哪些情形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6、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该如何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事故?

  根据《工作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音准所在的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7、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确认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一)、医疗费用

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费用,没有上下限,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二)、辅助器具安装费(假肢费)

经鉴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2014年度全市生活护理费标准为: 1520.5元、1216.4元、912.3元。

(六)、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全市2014年度五级、六级标准为:218952元、182460元。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全市2014年度七级至十级标准为:145968元、109476元、72984元、36492元。

4、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全市2014年度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55.7万元。

18、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怎样办理?

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标准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工资发放表;                                                  (五)本人照片两张。

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有关证件、资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的,社保机构应建立参保单位数据库,依据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行业费率标准,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录入行业费率和参保人员等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表上标注工伤保险项目。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未通过审核的,社保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19、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郸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郸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