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第三十四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城郊乡曹英庄、石槽镇翟庄村境内。
二、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城郊乡曹英庄村集体农用地7.2164公顷(其中耕地6.9159公顷、其他农用地0.3005公顷)。
拟征收石槽镇翟庄村集体农用地0.3674公顷(其中耕地0.3144公顷、其他农用地0.0530公顷)。
三、征收目的
宗地一:工业用地,宗地二:交通运输用地。
四、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周政〔2021〕3号、郸城县人民政府郸政〔2020〕7号文件执行,实行包干补偿,青苗费补偿标准1000元/亩,附着物补偿标准5000元/亩。
五、安置方式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