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郸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郸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
职权目录的通知
郸编〔2015〕76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修改后的《郸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职权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要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要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请你局在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通知及其附件一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郸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职权目录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郸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235项)
一、行政许可(3项)
1、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
2、计量器具检定
3、计量授权
二、行政处罚(189项)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处罚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4、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5、未依法标注能效标识;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效率标识的;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6、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7、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8、拒绝接受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9、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0、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11、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12、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13、未标注产品材料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1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15、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6、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或者变更手续的处罚
17、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8、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9、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0、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21、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2、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3、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4、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5、无证或超范围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26、企业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假冒防伪技术产品、包装物、标签等行为的处罚
27、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28、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
29、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处罚
35、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30、认证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31、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32、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33、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34、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的处罚
35、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36、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37、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38、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39、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40、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41、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验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42、使用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计量器具,或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的处罚
43、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44、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45、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46、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47、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48、未经检定合格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处罚
49、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50、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51、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52、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53、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54、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55、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56、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57、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58、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59、收购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60、集市主办者未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使用禁止记录器具,未设置公平秤等行为的处罚
61、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接受强制检定等行为的处罚
62、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63、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64、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65、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的处罚
66、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67、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68、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的处罚
69、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70、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等行为的处罚
71、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7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73、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的处罚
74、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范围、未按程序、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75、认证机构拒绝提供认证服务,或者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76、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77、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78、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79、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80、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81、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处罚
82、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83、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情形的处罚
84、认证机构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等情形的处罚
85、认证机构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
86、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等情形的处罚
87、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88、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89、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90、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91、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92、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93、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94、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95、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96、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的处罚
97、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98、违法标注“有机”等字样的处罚
99、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100、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101、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处罚
102认证委托人不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识标注和证书的处罚
103、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10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105、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处罚
106、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处罚
107、认证培训机构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108、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处罚
109、认证培训机构在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处罚
110、认证培训机构不按规定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111、认证培训机构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112、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113、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114、认证培训机构在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115、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处罚
116、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
117、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118、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119、生产者生产产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的处罚
120、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公布信息,不主动召回产品并报告的处罚
121、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
123、儿童玩具生产者接到缺陷调查通知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拒绝配合缺陷调查,未及时报告缺陷调查结果的处罚
124、儿童玩具生产能者未依法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罚
125、儿童玩具生产能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126、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主动备案召回计划,提交召回报告的处罚
127、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提交召回总结的处罚
128、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实施召回的处罚
129、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130、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34、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135、伪造、冒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36、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产品的处罚
13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138、生产、销售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处罚
139、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处罚
140、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未按规定进行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的处罚
141、絮用纤维制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42、以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或原料冒充合格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将前述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143、伪造絮用纤维制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处罚
144、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145、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146、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147、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148、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的处罚
149、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150、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15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52、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15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15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情形的处罚
155、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的处罚
156、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157、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158、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159、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160、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161、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162、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16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16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165、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166、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证即投入制造等情形,且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处罚
167、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有关活动的处罚
168、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罚
169、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再次充装非重复充装气瓶、错装或超装等情形的处罚
170、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171、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172、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173、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174、起重机械制造单位采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的处罚
175、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176、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部分委托加工或购买无资质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177、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
178、使用无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179、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180、拆卸起重机械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罚
181、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182、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处罚
183、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84、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标明 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185、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186、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87、企业未按规定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188、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189、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7项)
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3、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4、对涉嫌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案财物进行封存
5、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进行封存
6、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计量器具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计量器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7、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22项)
1、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2、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3、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4、认证认可活动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7、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
9、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0、对气瓶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年度监督检查
11、开展质量工作考核
12、对各项质量荣誉{省名牌产品、省质量诚信等级A级以上工业企业和省长、市长、县长质量奖}获得企业的日常监管
13、防伪产品的监督检查
14、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15、制造、修理、销售、使用、检定的计量监督检查
16、计量授权的监督检查
17、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18、标准物质的监督检查
19、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监督检查
20、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21、商品包装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22、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1项)
1、组织机构代码办理核发
八、其他职权(13项)
1、受理、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2、对未按规定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处理
3、计量授权
4、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5、能源计量审查
6、商品条码注册、续展
7、郸城县县长质量奖日常管理
8、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办理
9、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障能力证书颁发
10、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
11、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
12、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备案
13、计量器具强制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