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郸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郸城县工商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来源: (郸城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16-01-08 03:43:28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中共郸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郸城县工商局行政职权目录的

通  知



郸编〔2015〕52号




县工商局:
   现将修改后的《郸城县工商局行政职权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要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要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请你局在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通知及其附件一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郸城县工商局行政职权目录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郸城县工商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155项)

一、行政许可 (4项)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企业核准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3、个体工商户登记(开业、变更、注销;
4、户外广告登记审批。
二、行政处罚 (128项)
1、企业、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
2、无照经营的处罚;
3、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4、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的处罚;
5、违反产品标识规定的处罚;
6、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7、擅自处置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8、违反广告、直销、粮食行政(经营)许可规定的处罚;
9、化妆品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10、医疗广告违法的处罚;
11、药品广告违法的处罚 ;
12、医疗器械广告违法的处罚;
13、农药广告违法的处罚;
14、兽药广告违法的处罚;
15、酒类广告违法的处罚;
16、户外广告违法的处罚;
17、烟草广告违法的处罚;
18、印刷品广告违法的处罚;
19、房地产广告违法的处罚;
20、食品广告违法的处罚;
21、广告语言文字违法的处罚;
22、假冒、冒用、伪造、仿冒或误导是他人产品的处罚;
23、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处罚;
24、不正当价格竞争的处罚;
25、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处罚;
26、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27、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处罚;
28、商业贿赂(不正当利益输送)的处罚;
29、以不正当方式划分市场、限定商品销量等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处罚;
30、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交易妨碍公平竞争的处罚;
31、商业诋毁的处罚;
32、指定经营和指定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33、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经营优势地位的经营者限制公平竞争的处罚;
34、串通投标或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的处罚;
35、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处罚 ;
36、在政府采购中以不正当方法中标、成交的行为的处罚;
37、发布有碍公平竞争的宣传报道的处罚;
38、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违反规定的处罚;
39、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的处罚;
40、拒绝、拖延消费者对未开封的直销产品换货、退货的处罚;
41、直销企业不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的处罚;
42、直销产品上未标明价格或者标示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价格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43、直销员未按规定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44、未按规定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45、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46、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处罚;
47、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48、直销企业出现重大事项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49、为传销行为提供场所条件的处罚;
50、参加传销活动的处罚;
51、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罚;
52、组织、策划传销的处罚;
53、对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像带的处罚;
54、非法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技术规范的处罚;
55、非法生产、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或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
56、零售商、供应商违规促销、交易的处罚;
57、烟草经营违法的处罚;
58、擅自设立(假冒、伪造)制作经营出版物(音响制品)相关机构或者从事出版物(音响)经营活动的处罚;
59、经营走私物品的处罚;
60、违反《文物保护法》实施经营的处罚;
61、违法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62、非法经营、处置金银的处罚;
63、对违反人民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64、报废汽车回收及机动车经营违法的处罚;
65、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或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翻新产品的处罚;
66、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67、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处罚;
68、农资经营者、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履行规定义务和责任的处罚;
69、违反《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的处罚;
70、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
71、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72、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73、违反广告、直销、粮食行政(经营)许可规定的处罚;
74、对种子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数据不正确和未按规定制作、保管相关档案、备案的处罚;
75、棉花交易市场的设立、建设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76、在棉花收购和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77、经纪人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处罚;
78、未按规定附签名或明示执业人员情况,向工商机关提交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的处罚;
79、隐瞒重要事项、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诋毁其他经纪人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或进行经纪业务的处罚;
80、经纪人违反登记注册规定的处罚;
81、擅自、非法设立机构、场所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82、未按规定从事文物经营、拍卖、购销的处罚;
83、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84、擅自或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85、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86、违反旅游合同规定或欺骗、胁迫旅游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87、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88、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89、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相关证明书、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90、擅自经营、出口、收购保护野生药材的处罚;
91、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92、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93、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94、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处罚;
95、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非法获得商业秘密、未按规定备案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处罚;
96、拍卖企业未按规定公布、发布、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公告的处罚;
97、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的处罚;
98、未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取得许可、登记、备案、审查、报告、管理和使用信息的处罚;
99、未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报送资料的处罚;
100、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使用的合同违背公平原则或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强制交易的处罚;
101、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处罚;
102、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的处罚;
103、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使用的处罚;
104、对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违反禁止作为商标使用规定的处罚;
105、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处罚;
106、对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的违法的处罚;
107、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108、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的处罚;
109、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处罚;
110、对特殊标志违法使用及侵权的处罚;
111、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112、对商标代理人违法的处罚;
113、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未对商标有效管控的处罚;
114、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115、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处罚;
116、对骗取“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或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后产品质量下降及不按规定管理使用、管理的处罚;
117、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118、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的处罚;
119、对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120、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121、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
122、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处罚;
123、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24、违反《广告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25、违反《广告法》未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或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行为的处罚;
126、违反《广告法》有关代言规定行为的处罚;
127、违反《广告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或公共场所管理者、电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应知广告违法不予制止行为的处罚;
128、违反《广告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变造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3项)
1、查封、扣押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物品及相关证据;
2、查封、扣押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物品及相关证据;
3、查封、扣押与违法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财物;
4、查封、扣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及相关物品;
5、查封、扣押涉嫌用于传销的物品和场所;
6、查封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场所;
7、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8、查封非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场所及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9、查封、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10、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11、查封、扣押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物品品;
12、查封、扣押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用权的物品;
13、查封、扣押合同、票据、账簿等;查封、扣押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查封无照经营场所。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2项)
1、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2、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抽检。
七、行政确认(2项)
1、股权出质登记;
2、动产抵押物登记。
八、其他职权(6项)
1、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管理;
2、商标侵权的赔偿调解;
3、抽奖式有奖销售备案;
4、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的监管;
5、拍卖活动备案;
6、组织消费维权调解。


责任编辑:(郸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