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15
中共郸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调整郸城县商务局行政职权目录的
通 知
县商务局:
根据《中共郸城县委、郸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郸城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郸文〔2015〕2号)和《郸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郸城县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与监督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郸政办〔2016〕12号),按照政府机构改革要求,重新修订调整了《郸城县商务局行政职权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未列入但应由本部门履行的管理职责,要切实负起责任。因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需要调整清单的,按程序办理。请你局在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通知及其附件一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郸城县商务局行政职权目录
2016年10月14日
附件
郸城县商务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83项)
一、行政许可(1)
1、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行政处罚(48项)
1、规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行为的处罚
2、规模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行为的处罚
3 、模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4、规模发卡企业资金存管制度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5、规模发卡企业未确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或者未按照备案机关要求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行为的处罚
6、未按规定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或者填报的信息有故意隐瞒或虚报行为的处罚
7、规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运行质量或者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未按规定向备案机关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8、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9、典当行存在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行为的处罚
10、典当行开展动产抵押业务,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行为的处罚
11、典当行存在对外投资行为的处罚
12、典当经营企业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13、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未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14、典当经营企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行为的处罚
15、(1)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未备案的。(2)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除外)(3)运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未按规定到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的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16、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在30日内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17、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没有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包括使用水泥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没有占水泥使用量的70%以上的。
18、(1)经营者不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未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用洗染、保管、污染防治等设备的。(2)新建或改建、扩建洗染店未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的。(3)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60日内未到商务部门备案的。
19、沐浴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60日内未向所属省辖市商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的。经营者不具备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设备设施配备不符合商务部《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沐浴企业进行改、扩建,未向当地省辖市商务部门和行业协会备案改、扩建方案的。经营者未能规范经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有关行业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的。从业人员未达到商务部《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中相关要求的。
20、(1)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2)不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不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应的设施设备。(4)不具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条件的。
21、对外劳动合作企业从事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动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相关工作的。
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依照规定为劳务2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
2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或未批准的国外雇主(或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未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或者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劳动合作)时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外发生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停止开展对外劳动合作而为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
24、经营者收购旧电子产品时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或未建立旧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或旧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子经营者档案未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和信用信息。
25、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或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未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或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不符合《保卫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或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或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或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或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为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未依法履行三包责任;或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或经营者或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26、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1)依法查封、扣押的;(2)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3)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或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1)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2)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
27、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相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将其对外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28、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
29、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变更手续相关行为的处罚
30、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罚
31、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商品溯源制度相关行为的处罚
32、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商品溯源制度相关行为的处罚
33、酒类经营者违规储运酒类商品和违规销售散装酒相关行为的处罚
34、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相关行为的处罚
35、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国家禁止酒类商品行为的处罚
36、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37、设置最低消费;开展促销活动,未明示促销相关内容及限制性条件的。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做好原材料储备及服务准备工作,未依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促销活动期间,餐饮经营者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以任何形式降低活动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的;未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未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结果未通知投诉者的;未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未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发生突发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餐饮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未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与餐饮经营相关的信用信息的;未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的;未建立节约消费提醒提示制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的。
38、(1)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未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的;(2)没有明示不参加促销活动柜台或商品,并宣称全场促销的;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不醒目明确的;(3)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为奖品、赠品的;(4)未展示奖品、赠品,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的;(5)没有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充足供应的;未明示促销商品具体数量的;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未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具体数量的;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未即时明示的;(6)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事先未明示获得积分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的。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在变更已明示前款事项的;(7)以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8)以促销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为消费者换货设置的障碍的;(9)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促销活动,未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想经营场所所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39、(1)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未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的;(2)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符合商务部门关于汽车回收行业统一、合理布局要求的。
40、(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务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2)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4)年回收拆解不低于500辆;(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6)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7)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4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
4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43、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
44、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45、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46、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
47、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48、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经营必要库存量制度行为的 三、行政强制(共1项)
1、酒类经营者违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二十条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16项)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2、拍卖企业年报
3、典当行年审上报
4、典当行季度核查
5、典当行现场检查
6、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检查
7、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检查
8、对外劳务企业合作检查
9、再生资源回收备案检查
10、酒类经营者现场检查
11、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检查
1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检查
13、美容美发监督检查
14、洗染业监督检查
15、零售商促销监督检查
16、从事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17项)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转报
3、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转报
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
5、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初审转报
6、企业境外投资申请转报
7、拍卖企业设立上报
8、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报审
9、二手车流通行业备案
10、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备案初审转报
11、鲜茧收购资格审核转报
1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13、协调处理外商投诉案件
14、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
1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16、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
17、粮食流通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