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郸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郸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来源: (郸城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16-01-08 06:39:47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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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郸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郸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

职权目录的通知

郸编〔2015〕69号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修改后的《郸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要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要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请你局在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通知及其附件一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郸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郸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
职权目录
(共107项)

一、行政许可(2项)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2、危险化学品(乙类)经营许可
二、行政处罚(83项)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生产经营单位未遵守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7、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9、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10、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设出口,或者锁闭、封堵出口的处罚
1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14、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6、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7、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18、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19、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0、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21、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2、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罚
2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2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6、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7、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8、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9、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30、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31、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2、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3、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34、承包单位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35、食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6、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7、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8、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39、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40、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4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4、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5、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6、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或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处罚
47、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8、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49、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0、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5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52、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53、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5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规定的处罚
55、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未建立档案,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56、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57、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等违法行为处罚
5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59、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0、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1、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63、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的处罚
64、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65、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66、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67、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8、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9、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0、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72、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73、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的处罚
74、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5、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7、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丢弃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8、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拒不改正的处罚
7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80、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81、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82、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83、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4项)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2、责令立即排除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3、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4、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决定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5项)
1、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
2、对应急预案编制、队伍装备建设检查
3、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4、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
5、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13项)
1、应急预案备案
2、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3、重大危险源备案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5、储存单位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
6、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竣工验收、“三同时”备案
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8、危险化学品试生产方案审查
9、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10、事故报告统计
11、调查处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2、有关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咨询等调查核实和回复
13、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责任编辑:(郸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