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郸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郸城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来源: (郸城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16-01-08 06:00:4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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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郸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郸城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行政

职权目录的通知




郸城〔2015〕57号



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
   现将修改后的《郸城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行政职权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要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要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请你局在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通知及其附件一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郸城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行政职权目录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郸城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行政
职权目录
(共73项)

一、行政许可(6项)
1、设置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单位设置和使用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许可、个人设置和使用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2、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3、广播电视使用方言播音批准
4、外商投资电影放映单位《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5、设立、变更电影发行单位批准
6、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二、行政处罚(46项)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3、对广播电视违法行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4、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台(站)、有线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5、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6、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违禁节目的处罚
7、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出租、转让节目播出时段或频率、频道,违规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8、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呼号、发射转播功率、天线高度等技术参数干扰广播电视信号等的处罚
9、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处罚
10、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作业的处罚
11、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12、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13、擅自与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制作影片、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发行放映活动、违规放映电影片或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
14、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15、超额损伤、损毁、丢失和擅自销毁电影艺术档案、利用电影艺术档案谋取非法利益的、未经批准利用电影艺术档案的处罚
16、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未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未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安装任务的处罚
17、违法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18、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19、违规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20、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21、违规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22、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23、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24、违规开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25、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26、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不落实售后服务的处罚
27、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28、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29、违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
30、有线广播电视运营的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等违规的处罚
31、有线广播电视停业、更改、调整、检修、搬迁等违规的处罚
32、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违规的处罚
33、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机构违反规定影响安全播出的行政处罚
34、广播电视广告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35、商业广告播出时长、公益广告播出时长、播出电视剧时插播商业广告违反规定;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的处罚
36、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违规播出挂角广告;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违规;播出商业广告不尊重公众生活习惯;未按规定控制酒类商业广告;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未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前未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的处罚
37、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处罚
38、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规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39、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发行进口电视剧、进口、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的,或者擅自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用于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随意更改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并用于发行、播放、进口、出口、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不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出的责令修改、删剪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决定的处罚
40、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进口电视剧、播放进口电视剧的时间超出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电视节、电视剧展的处罚
41、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未经批准,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擅自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播放、出口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的处罚
42、维护机构未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计量、值班、安全等维护工作制度;未做好工作日志、事故及处理情况记录、检修记录,建立和完善传输、分配系统档案、技术设备档案、用户档案;未定期对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测试调整;未定期对播出事故和系统技术运行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未设专人接待用户的投诉和查询事宜,对用户投诉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的处罚
43、有线电视台违规的处罚
44、采播有偿新闻的处罚
45、侵占、干扰广播电视频率、频道,擅自截留、接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46、拖延或者拒绝交纳收视维护费用的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项)
1、抽样取证、先行登记证据保存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3项)
1、安全播出应急调度指挥、安全播出考核和风险评估
2、广播电视播出内容监督管理
3、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管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17项)
1、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网址网站依法变更备案
3、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备案
4、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5、广播电视台(站)年检
6、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及电影院线公司的年检
7、新闻记者证年度检验
8、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9、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
10、企事业单位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11、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批准  
12、引进播出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专题类)审批
13、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报告
14、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报告
15、对广电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
16、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7、对在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的奖励


责任编辑:(郸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