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郸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郸城县卫生局行政职权目录的
通 知
郸编〔2015〕71号
县卫生局:
现将修改后的《郸城县卫生局行政职权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要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要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请你局在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通知及其附件一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郸城县卫生局行政职权目录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郸城县卫生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169项)
一、行政许可(5项)
1、医疗机构设置登记校验变更
2、医师护士注册变更
3、卫生许可证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5、医疗广告审批
二、行政处罚(122项)
1、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2、对医师违法或者未按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罚以及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法未履行核对义务的处罚
3、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依法报告的处罚
4、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5、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6、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7、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8、医疗机构开具、使用、购销、调剂抗菌药物不符合规定或者在抗菌药物购销、应用中有不正当经济关系的处罚
9、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0、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处罚
11、药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处罚
12、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13、非法采集血液或者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14、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
15、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16、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17、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18、卫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程序审查而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得到许可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符合条件的设置及执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处罚
19、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20、对单采血浆站不配合监督检查、未履行有关告知义务或未经同意开展特殊免疫、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资格或注册、未建立落实相关制度或者保存相关材料等的处罚
21、对单采血浆站违反规定采集血浆行为的处罚
22、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23、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24、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处罚
25、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26、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27、对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28、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29、对外国医师、医疗机构违反《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处罚
30、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31、护士违法执业的处罚
32、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33、采供血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34、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35、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36、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37、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38、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39、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40、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41、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42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43、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处罚
44、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45、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46、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47、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处罚
48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购置使用不得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使用,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管理,未按规定履行对个人防护措施或者发生放射事故后的相关法定义务等的处罚
49、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50、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的处罚
51、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52、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
53、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54、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55、对学校有关设施、设备、器械、场地、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6、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时因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57、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58、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59、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身体不适宜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60、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业、供水的处罚
61、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62、对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过程中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处罚
63、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64、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65、生产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66、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67、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或个人非法行医行为的处罚
68、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69、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70、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71、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7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73、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7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75、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76、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77、美容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78、未取得资质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或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79、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80、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精子采集与提供活动的处罚
81、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8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83、对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84、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85、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8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紧急情况,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87、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相关实验活动时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88、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等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89、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处罚
90、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91、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法执业的处罚
92、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法执业的处罚
93、对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94、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95、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非法开展高度危险实验活动的处罚
9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9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采集、运输、携带、使用菌(毒)种及检测标本的处罚
98、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99、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项目不全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未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的或未对卫生安全评价内容进行更新的处罚
100、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
101、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102、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处罚
103、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104、对违反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105、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未查验、登记有关证明施行手术或者手术记录虚假的处罚
106、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107、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按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108、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当事人权利的处罚
109、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110、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未在网站主页规定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书编号的;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的处罚
111、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112、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113、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114、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115、疫苗接种单位接种记录、告知、登记不规范的处罚
116、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采购、接种不规范的处罚
117、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储存、运输不规范的处罚
118、违规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119、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120、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121、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122、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29项)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予以取缔
2、对非法采集、出售血液或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予以取缔
3、强制消毒处理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4、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采取控制措施
5、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6、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予以取缔
7、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予以取缔
8、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
9、对交通工具上发生的突发事件现场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10、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核实采取控制措施
11、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12、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13、发生感染事故或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等相关实验室感染事故的,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14、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15、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它应急医学措施
16、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对发现检疫传染病人、病源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采取控制措施
17、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采取强制检疫措施
18、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予以取缔
19、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
20、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注册的,予以取缔
21、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2、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23、对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2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临时控制措施
25、传染源的隔离检疫消毒控制
26、发生实验室工作人员感染事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或者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预防、控制措施
27、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28、查封、扣押医疗机构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人员、疫区、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检查(11项)
六、行政确认(0项)
七、行政给付(2项)
1、还血经费核发
2、献血关爱资金核发
八、其他职权(11项)
1、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管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
4、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5、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及应用监管
6、医疗废弃物与院内感染管理
7、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8、医疗机构校验
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
10、集中式供水单位年检
1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