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郸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来源: (郸城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0-02-27 03:47:3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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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政办〔20203

郸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郸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郸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20215

郸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县禁养区进行调整。

一、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郸城县一水厂地下水井群(共5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洺河两岸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2郸城县二水厂地下水井群(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东风乡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22米、北25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4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2)宜路镇地下水井群(共5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5米、南20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5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3)秋渠乡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20米、南22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4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4)虎岗乡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20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4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5)石槽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13米、南7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6)城郊乡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15米、南25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3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7)宁平镇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7米、西3米、北8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4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8)丁村乡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1号取水井),2~4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9)李楼乡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25米的区域(2号取水井),1、3、4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0)汲冢镇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25米、北26米的区域(3号取水井),1、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1)胡集乡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23米、南5米、北5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3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2)吴台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20米、南18米、北5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3)南丰镇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4)巴集乡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5)汲水乡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6)张完集乡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7)钱店镇地下水井群(共5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8)白马镇地下水井群(共5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9)双楼乡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二)郸城县建成区及镇区等人口集中区

1.郸城建成区。

2.镇区:钱店镇区、汲冢镇区、吴台镇区、南丰镇区、白马镇区、石槽镇区、宁平镇区、宜路镇区等。

(三)河流

县境内黑河、蔡河等沙颍河支流堤脚外30米范围内,无堤防河道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外30米范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管理要求

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主办:县政府办秘书科             协办:市生态环境局郸城分局

郸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15日印发

(共印50份)


责任编辑:(郸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