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自主选择名称的几点思考
来源: (郸城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17-03-10 00:30:4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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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自主选择名称的几点思考

来源: 中国工商报

  实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对于充分落实简政放权,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强大助推作用。实现企业自主选择名称,不仅是登记程序的革新,更是市场监管思路由事前规制向事后监管的突破。


  企业自主选择名称的现实意义


  企业名称登记的主要作用是对不同市场主体进行识别区分。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只要申请的名称不与在先名称权发生冲突、不涉及禁止条款和不良文化,登记机关即依法准予登记。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简政放权已成为释放经济发展潜力的重要手段。取消企业名称预核准、提高市场准入效率是释放改革红利的必然之举。一方面,在行政审批大提速的背景下,各地申请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已经呈现当日递交申请当日核准发照的普遍态势,名称登记效率也应相应提高;另一方面,伴随着商事制度改革引发的市场主体呈井喷式增长,以及大量新兴业态的出现,也使现行企业名称核准制度受到强烈冲击,名称核准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企业自主选择名称的登记标准


  目前,社会认可度较高的名称登记方式主要有我国的香港模式和美国模式。在香港,企业名称管理相对自由,不论出资情况如何,公司均可在名称中使用“国际”“集团”“控股”“实业”“出版社”“协会”“基金会”等字眼,只是对中文名称要求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美国对企业名称的管理更为宽松,只需要经企业所在州的登记注册部门查重无异即予以登记。上述这两种企业名称登记模式对我国相关改革具有较强借鉴意义。笔者认为,企业自主选择名称的标准应是,只要不含法律法规禁止情形即可进行登记,从而满足名称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企业自主选择名称后的责任主体变化


  以往名称登记是由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方予登记,这种模式注重事前把关,登记机关负有审查责任,如重名、不合时宜名称等问题出现由登记机关负责。其优点是可以较好地把握法律界限,核准尺度相对统一,将名称纠纷控制在事前;缺点是登记速度慢,且受制于名称核准人员的综合素质,难以满足申请人的个性化需求。自主选择名称后,登记责任转移至申请人,申请人自己判断所申请的名称是否重名,是否可用。这种登记方式的优点是企业自主权获得充分释放,效率高、自由度高、名称灵活多样;缺点是由名称引发的纠纷和不合时宜的名称可能增多。在自主适则模式下,不合规名称登记的责任主体由原来的登记机关转变为申请人,企业必须承担由自主申请名称产生的相应责任,如提高对名称与商标等相关法律关系的认知度,名称与经营范围和行业特点的关联度等。


  企业自主选择名称后登记机关的权责界定


  取消名称预核准并不意味着登记机关不履行监管职能,而是由事前准予的角色转变为事后裁定和监管的角色。适应上述角色转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明确监管责任,登记机关依法开展全面检查和定期抽查,制定检查细则,对发现的不合规名称,按照规定予以处理;二是要赋予仲裁身份,对于申请人申请的名称纠纷,由登记机关组成专业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后,以登记机关的名义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应具有法律效力;三是要赋予强制手段,登记机关依据仲裁结果、法院判决,对拒不履行决议的当事人强制执行。


  只有切实落实“事前放开、事后管住”的原则,才能形成以依法行政为准绳、以确权确责为核心、以行政仲裁为抓手、以强制手段为补充的现代化监管格局,从而提高违法成本,营造“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环境。


  企业自主选择名称后的纠纷解决措施


  不管哪种登记方式,名称纠纷都难以避免,应建立协商为主、强制为辅的名称纠纷解决机制,切实降低维权成本。一旦产生名称纠纷,一方面,要大力推动协商仲裁,由登记机关成立仲裁小组,告知纠纷双方矛盾焦点,充分听取事实、理由,依法公正作出仲裁决定;另一方面;要适时采取强制手段,对已被判定为不合规的名称,登记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变更等措施,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企业自主选择名称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要从法律、宣传、技术等方面提前谋划,充分准备,为改革工作开好头,起好步。一是要立法立规,重新制定名称登记相关规定,明确禁止条款、申请人和登记机关的责任和解决方式等;二是要加强宣传,突出主体责任,引导申请人树立权责并重的意识;三是要完善程序,按照便捷、高效、人性化的原则,设计名称登记程序,全面推动网上申请,完善不合规名称提示功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钱毅 李静


责任编辑:(郸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