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排污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豫环文〔2015〕124号)
三、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由省环保厅负责核发:
1.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火力发电排污单位;
2.一项重点污染物的排放量为100吨/年及以上(按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的上市排污单位。
四、办理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排污许可证审批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
3.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原件(停产三个月以上的排污单位,在企业恢复生产后两个月内补交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原件)
4.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材料;
5.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排污单位,需提交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
五、 办理流程
1.企业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2.申请符合条件,大厅进行受理 3.承办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承办部门依法对拟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进行网上公示 5.对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按照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 6.制作排污许可证,交行政服务大厅 7.承办部门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存档,同时建立电子文档 8.省环保厅门户网站网上公示
六、办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03940394-3183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