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告登记
来源: (郸城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17-06-22 02:07:47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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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告登记
1、申请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注:1、有预告登记约定,开发企业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但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开发企业出售已进行初始登记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初始登记证明。
       3、申请人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2、注销与变更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预告登记证明;
(4)当事人同意解除(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注销(或变更)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注:1、经法院判决(调解)、仲裁机构裁决、公证等方式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可以单方申请,应提交生效的明确解除商品房买卖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公证书等法律文书,不再提交第(4)项材料。
       2、预购(现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时设定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先行注销抵押权预告登记,再办理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并应提供抵押权已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需变更预告登记内容的,应当在办理完手续后交由市抵押办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手续,在市抵押办办理完手续后再将变更后的预告登记证明发放给购房人。

责任编辑:(郸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