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低保
1、什么是城乡低保?
城乡低保是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乡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为保障城乡贫困居民如穿衣、吃饭等基本生活不出问题。主要政策法规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郸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郸政办(2016)5号〕、郸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郸城县2016年城乡低保全面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郸政办(2016)46号〕。
2、什么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助社会成员中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助标准。2016年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40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24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296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132元。
3、城乡低保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
4、申请城乡低保要符合什么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乡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2)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3、县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3)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
3、财产性收入;
4、转移性收入;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4)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3、房屋;
4、债权;
5、其他财产。
5、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低保金发放程序;
(1)申请;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2)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低保的申请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3)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4)审批;
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县民政局在作出审批意见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县民政局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给予低保。
(5)低保金发放程序;
县民政局将低保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相关规定拨付。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城乡低保金按月发放,农村低保按季发放。
6、申请城乡低保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山林、渔场)承包经营证明、就业证明、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登记证,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7、城乡低保受理和审核的责任主体是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城乡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是谁?
县级民政部门。
9、长期公示的责任主体是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我县对城乡低保对象如何管理?
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并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
A类:长期内家庭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和人员,每年核查一次。
B类:短期内家庭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和人员,每半年核查一次。
C类: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或因灾、因病(不属于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对此类家庭和人员城市低保按月、农村低保按季度核查。
二、农村五保供养
11、什么是农村五保供养?
国家对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经批准给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主要政策法规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12、申请农村五保供养要符合什么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13、如何申请办理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一)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给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4、农村五保供养有哪些供养方式?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方式。
15、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多少?
2016年,我县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年4000元,分散供养对象每人每年3000元。
16、农村五保供养金如何发放?
县民政局将五保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五保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相关规定拨付。五保供养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五保供养对象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