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成立登记指南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必要的场所。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直接面向基层、社区开展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在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或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登记名称预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申请(附件一)。申请内容包括:名称,性质及宗旨,成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举办者简介,住所。单位举办的要注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个人举办的要写明个人姓名并签字,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根据河南省社会组织网上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法人)》拟定)。
3. 负责人、理事(董事)名册。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理事(董事)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执业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职称等。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除名称预先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以外,还需提交: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附件二)。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件三)。
3.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情况表(附件四)。
4.民办非企业单位执业人员登记表。从业人员的名册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或职称证书的复印件(附件五)。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附件六)。
6.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报告书。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附件七)。
7. 场所使用权证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住所证明》(附件八)。租赁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自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用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借用证明并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8.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需要业务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行政许可证件的,还应提供行业资格行政许可证的复印件(附件九)。
9. 党建情况。
四、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流程
1. 申请人咨询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相关政策。
2. 申请人到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办理前置审查手续,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正式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3. 申请人凭《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开设验资账户,将开办资金打入账户,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4.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成立登记材料。
5. 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6.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提交材料完备的,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7. 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公告。
8. 办理有关证照事宜:民办非企业单位凭《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理印章刻制;到银行申请将验资账户转为基本账户,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购买相关票据。
9. 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印章备案表(附件十一)、印章样式以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五、河南省民政厅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18号,邮编:450016,民间组织管理局咨询电话:0371-65906119,咨询邮箱:hnmjzz@126.com,投诉电话:0371-65909013,投诉邮箱:hnmzjj@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