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3、公民因身份证损毁和有效期到期,需换领的公民;
4、因居民身份证遗失,需补领的公民。
二、所需材料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3、公民因身份证损毁和有效期到期,需换领的公民;
4、因居民身份证遗失,需补领的公民。
三、窗口办理流程
受理岗 受理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决定 审核岗 审查受理材料的合理性 1个工作日制证岗 根据相关规定制证 49天
四、法定期限 : 5个工作日
五、受理单位:公安机关
六、办理地点:公安局户证办理大厅
七、联系电话:0394-3187933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五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