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黄泛区农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周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3年9月8日
周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发〔2009〕9号)、《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的原则,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物理或药物灭杀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考核、协调工作。
第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责任范围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医疗机构、重点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餐饮单位、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田、农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垃圾处理场、环卫设施、公共绿地、水域、市政道路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水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加油站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库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一)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为所需人员、设备、监测等提供政策和经费保障。
对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预防控制
第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案,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二)定期对社区的专(兼)职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员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三)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指定专人负责,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消杀设施,采取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并建立工作档案:
(一)宾馆、电影院、博物馆、体育场(馆)、游泳馆、图书馆等文化体育场所;
(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工业遗产等重点保护场所;
(四)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养殖、屠宰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垃圾站(场)、废旧物资收购站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一)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堆积杂物、残留食物等,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场所应设置相应的防蝇门、灭蝇灯、防蝇窗、防鼠门、防鼠网或防蚊闸板等设施;
(三)对垃圾站(场)、厕所、存水处、排水管道等场所,定期进行冲洗、消杀、平整或者疏通;
(四)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垃圾收集运输实施密闭化管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采取涂墙、抹缝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及时将被杀灭的老鼠、蟑螂等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其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范和标准的药剂和器械。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假冒伪劣的药剂和器械。
第十三条 各级爱卫办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消长和密度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各级爱卫办的要求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对病媒生物实施有效杀灭。
第十四条 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各级爱卫办实行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
(一)有合法资质;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 各级爱卫办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各企事业单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的情况;
(二)重点区域、重要场所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消杀设施的情况,专业服务机构公示和提供服务的情况;
(三)常态化环境治理、专项治理活动的情况;
(四)各行业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
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