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郸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
职权目录的通知
郸编〔2015〕63号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修改后的《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职权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要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要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请你局在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通知及其附件一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职权目录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189项)
一、行政许可(20项)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燃气经营许可
5、城市道路挖掘的许可
6、临时城市道路占用的许可
7、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核准
8、移植城市古树名木的审批
9、砍伐、修剪、移植城市树木、绿篱审批
10、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
11、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12、权限内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1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14、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15、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
16、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17、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停止供水审批
1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村镇建设规划许可
二、行政处罚(118项)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3、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处罚
4、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5、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处罚
7、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9、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10、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11、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12、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13、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14、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15、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16、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17、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8、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2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21、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22、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23、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24、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25、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2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27、擅自处置和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28、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29、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30、违反城市公厕管理的处罚
31、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处罚
32、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33、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罚
34、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35、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活动的处罚
36、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37、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38、排水户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39、排水户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40、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的行政处罚
41、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行政处罚
42、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43、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44、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45、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6、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47、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48、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49、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50、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51、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以下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52、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处罚:(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53、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54、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55、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56、对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处罚
57、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处罚
58、对损坏城市绿地或绿化设施的处罚
59、招标人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处罚
60、招标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6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62、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63、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64、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65、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66、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67、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68、施工单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69、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70、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71、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72、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73、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7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7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76、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等,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7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78、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或者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79、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中,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80、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的处罚
81、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82、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8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的处罚
84、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85、施工单位有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等的处罚
86、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的处罚
8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88、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8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履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等安全职责的处罚
90、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履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安全职责的处罚
9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等安全职责的处罚
92、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等安全职责的处罚
93、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或者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94、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审查,
95、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96、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
97、违规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处罚
98、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99、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100、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101、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102、房地产开发企业骗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10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10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105、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企业资质变更相关手续的处罚
106、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107、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108、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109、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110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111、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112、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113、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114、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115、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116、装修人在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向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117、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前,应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空气质量检测
118、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登记备案的
三、行政强制(2项)
1、城市绿化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2、收回特许经营权,实施临时接管
四、行政征收(2项)
1、停车占道费征收
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14项)
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我市从业活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3、对城市绿线管理的监督检查
4、对城市紫线管理的监督检查
5、对城市黄线管理的监督检查
6、对城市蓝线管理的监督检查
7、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8、商品房的销(预)售管理
9、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批
10、物业管理活动监管
1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监管
13、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14、房屋使用安全监管
七、行政确认(6项)
1、房屋安全鉴定
2、所有权登记(包含房屋、构筑物初始、转移、变更及注销登记)
3、抵押权登记(包含一般、最高额及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4、地役权登记(包含房屋、构筑物地役权设立、转移、变更及注销登记)
5、预告登记和其他登记
6、房屋、构筑物补换证
八、其他职权(27项)
1、行政复议
2、规划核实
3、放验线
4、规划条件通知书
5、店牌店招设置的管理
6、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置管理
7、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验收
8、占道经营管理
9、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10、招标文件备案
11、(分包)合同备案
12、房屋权利记载信息公开查询及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13、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14、房屋产权登记费
15、房产权属档案管理
16、核查家庭住房记载情况,并出具证明
17、商品房合同备案
18、商品房现售备案
19、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轮候对象资格审核登记
20、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承租)资格审核
2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2、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的返还
2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4、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
25、业主委员会备案
26、房屋使用安全监管
27、物业纠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