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适应郸城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征收工作公平、规范、顺利实施,郸城县人民政府近期印发了《关于调整郸城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郸城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日益增多。现行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标准已实施5年,且采用“包干补偿”方式即统一按亩计算,未考虑不同附着物的实际价值差异,补偿方式单一,不能与省级最低补偿标准类别相吻合,使得现行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类别已不能满足当前征地拆迁工作的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本次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更新,旨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有序开展,化解征收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确保征收补偿工作更加公平、合理、规范。
二、起草依据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按时完成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5〕11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
三、起草过程
郸城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标准,在调整更新过程中,先后深入各乡镇(街道)、村社,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了被征地农民、村干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群众的意见建议,经合法性审查后形成了会议讨论稿。
通过成立项目组、制定方案、收集资料、实地调查、内业整理分析、内业测算评估、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组织听证、公示公告、专家论证等,形成最终标准。
四、主要内容
1、补偿范围明确:本次调整更新的补偿范围涵盖了林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青苗5大类,具体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树木(果树、用材树等)、水井、沼气池、温室大棚等;同时包含各类农作物青苗,如小麦、玉米、蔬菜等。
2、补偿标准调整:根据调研结果和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对不同类型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了合理调整。具体标准根据房屋结构(砖混、砖木、土木等)分别确定;果树补偿按照树龄(幼苗期、初果期、盛果期、衰老期)进行区分;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农作物种类和生长阶段确定,与当前农产品市场价格水平相匹配。
3、数据来源说明:补偿标准更新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郸城县近三年来各类地上附着物的市场交易价格监测数据;二是县农业农村局统计的各类农作物的生产成本、产量及市场价格数据;三是参考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和周口市本级补偿标准,并结合了周边县区和郸城县经济发展水平进行了合理上浮。
4、特殊情况处理:对于一些特殊的地上附着物,如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特殊养殖设施等,明确了评估机制,将由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郸城县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段居霞
解读电话:0394-3210661
郸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