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政办〔2023〕5号
郸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郸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 门: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周口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了《郸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并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3月22日
郸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 一 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河南省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周口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 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郸城县人民政府管理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 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县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对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农业农村、水利、税务、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县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年度计划内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县审计机关 直接审计。县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 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2.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3.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二)对县政府临时交办的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县审计机关
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 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方式确定。县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信誉良好,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近三年内
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2.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相应资质;
3.与委托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六条 县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县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出具的审计结果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计所需的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全面的投资审计应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党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执行情况审计;
(二)投资决策情况审计;
(三)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审计;
(四)工程项目建设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五)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审计;
(六)现场签证及涉及变更情况审计;
(七)工程结算情况审计;
(八)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情况审计;
(九)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情况审计;
(十)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
代理等单位收费情况审计;
(十一)公共投资绩效开展情况审计。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的情况。项 目投资500万元以内,变更额控制在50万元以内;项目投资500 万元— 1000万元,变更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项目投资1000万 元— 5000万元,变更额控制在200万元以内;项目投资5000万元 以上,变更额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凡超过变更控制额度需要增加投资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政府召集建设单位、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召开会议研究,经县政府批准后方能增加。
第十条 县审计机关应当对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 者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进行核查,发现有审
计质量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第十一条 县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组 成审计组,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者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 为被审计单位,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遇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材料的及时
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县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应当按 照县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对所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县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 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按照法定职权和程 序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 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 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 县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 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 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 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请郸城县人民政府裁决,郸城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对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未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 虚假审计结果,非法收取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费用,隐瞒审计中 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照《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 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挠审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第四十七条、《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虚报、冒领、 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依照《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 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 金的,依照《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郸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郸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郸政办〔201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