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郸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和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3-12-22 17:38:1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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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号        

 

 

郸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郸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和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郸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和分配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127    

 

郸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和分配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和使用,规范收益分配行为,防止侵占和挪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郸城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下简称入市收益)是指入市成交总价款扣除政府收取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分配给农民集体的资金。

 

第二章 收益分配原则

 

第三条  收益分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既要维护好集体成员的权益,又要坚持集体经济性质,保障公共利益;既要努力增加集体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又要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确保分配水平的可持续性;既要强化监管措施,又要发挥内部体制机制作用,推进民主管理和制度管理;既要做到规范有序,又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分类指导,尊重历史、尊重民意。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四条  入市地块涉及原有农户承包经营权或其他使用权,需对其进行占地补偿的,每亩补偿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入市地块所在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即征收区片价。

第五条  入市收益在分配和使用前,可用于以下支出:土地补偿款、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中介服务费等。属就地入市的,可用于土地平整费用、地上附着物拆除费用、对原地上建筑物投资人的补偿等合理支出;属调整入市的,应考虑用于拆旧复耕地块的投入资金等合理支出,该支出原则上不高于5万元/亩;属整治入市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与村、村民小组协商,将入市收益的部分或全部资金用于拆迁安置。

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且可报批转为建设用地的,可由县人民政府匹配报批所需相关指标,返还入市收益时,应按县人民政府匹配指标标准扣除相应金额,但前提应保障被占地群众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入市地块的征地综合区片价执行;对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购买指标的,在保障被占地群众补偿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从入市收益返还款中取得不高于购地指标款额的资金。入市中如有此种情形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议在入市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村、村民小组集体可按不高于入市收益30%的比例提取公益金,用于村修路、用电、用水、医疗保险等公益事业支出。

第七条  除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情形外,剩余入市收益原则上全部留归村、村民小组集体,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实行专账管理和“村财乡(镇)管”。

第八条 入市收益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提出分配草案(含支出相关费用的情况),经村民代表(股东)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入市收益属村民小组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会同村民小组组长提出分配草案,经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讨论,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因历史原因,受让人在受让土地前已买断或长期租赁本宗土地使用权,且正在使用本宗地的,由所有权人和受让人协商解除原协议后入市,入市收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村集体和村民小组入市收益资金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拨入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三资”中心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账户。无账户的,应增设专门账户。村民小组可在村级账户下设立明细账户。

第十一条  村集体入市收益的支出,按《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农发〔2020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村民小组入市收益的支出和使用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十二条  村、村民小组在入市收益分配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分配工作相关方案、报告及财务资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入市收益分配情况应同时纳入村务公开,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加强村、村民小组入市收益分配的监管与指导,对村、村民小组拟订的入市收益分配草案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对收益分配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防止纠纷和引发上访。

第十四条  对于入市收益留归村、村民小组集体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鼓励成立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进行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规范建立按成员拥有股份进行收益分配的长效机制,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收益分配的份额比例,并对收益分配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五条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入市收益,统一列入财政账户由乡镇财政统一核算管理,可用于本乡(镇)街道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项目。

第十六条  农民集体所获入市收益属物业、资产等非资金收益的,按财农〔2021121号、豫农发〔202010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内容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郸城县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