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
来源: 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4-11-27 10:43:4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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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2024〕18

 

郸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4号),县政府决定对《郸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郸城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郸政〔2021〕17号)宣布废止。凡宣布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相关工作,参照上级政策执行。

 

2024年1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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