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5-12-15 17:32:39
郸政文〔2025〕16号
郸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郸城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郸城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予公布。
本标准自2025年12月12日起执行,原《郸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郸政〔2020〕7号)同时废止。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