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政〔2025〕11号
郸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郸城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
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郸城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5月19日
郸城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
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我县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以下简称“标准地”)出让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释义
“标准地”: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标准地”出让:指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出让土地,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企业按“标准”用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形成“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
二、工作目标
以县开发区为重点,在全县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在确定的区域内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区域能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文物保护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县直有关部门制定区域性统一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并公开发布。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责任单位:县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郸城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有关单位)
(二)构建出让控制性指标体系。在土地供应时,由县政府牵头组织县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郸城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照不低于省定标准,制定“3+N+1”控制性指标体系,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3”即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按照省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分区域、分行业最低准入标准,定期发布。“N”即亩均产值、就业人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和行业准入要求)等其他控制性指标,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1”即出让年期。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年设定,期满经评估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续期手续。(责任单位:县开发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郸城分局等有关单位)
(三)建立完善标准化体系。坚持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规范“标准地”出让程序。(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开发区管委会)
(四)明确“标准地”供应方式。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标准地”出让流程。探索创新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竞报亩均税收等指标。对入驻符合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符合“标准地”主导产业的项目,将区域评估成果应用于每宗土地出让方案中,作为属地政府向竞买者履行的一次性告知义务。(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全过程服务引导。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在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合同》的同时,与县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条件,投产、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直至项目退出等管理内容。县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约定实施项目履约保函制或者采取其他市场化措施,促进“标准地”高效利用。
借鉴“最多跑一次”改革经验,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县开发区管委会选派专人无偿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或者部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要求,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同步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信用承诺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责任单位:县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郸城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有关单位)
(六)明确承诺履约要求。用地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按时开工竣工,按期投产达产。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或者投产的,用地企业可以申请延期一次,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或者投产时间;逾期仍未开工竣工或者投产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县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七)构建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由县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对照“标准”,组织实施联合监管。项目竣工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的,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落实有关惩处措施。项目达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县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协议》约定的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未通过达产验收的,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落实有关奖惩措施。整改后进行达产复验,对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引导项目限期协商退出。竣工联合验收和达产验收具体办法,由县开发区管委会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县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直各有关单位)
(八)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将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同时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九)拓展“标准地”适用范围。对部分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执行“标准地”制度。鼓励将“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探索将“标准地”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等项目延伸。(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郸城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协调“标准地”出让重大事宜,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等工作,推动“标准地”出让落到实处。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标准地”出让相关举措。区域评估费用由县财政承担,项目单位免费调用评估成果。
(二)推动改革协同。县直有关部门要将“标准地”出让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有效对接“放管服”改革、区域评估、审批制度改革、多评合一、承诺制等改革措施,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
(三)强化正面引导。广泛宣传并积极推广我县“标准地”出让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准确发布相关出让信息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营商环境。可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出让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收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改进和完善政策举措。建立全过程信用档案,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
本实施方案中“标准地”主要是指新增工业用地,服务业用地等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郸城县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暂行).docx
2.郸城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联席会议制度.docx
相关链接:郸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郸城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