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政办〔2023〕18号
郸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郸城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郸城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2023年8月18日
郸城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成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机井、输排水设施、渠系建筑物、高低压电力设施等;其他工程配套设施、设备等。
第三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
第四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项目建成验收后,将产权尽快移交村集体投入使用,确定资产权属和水价改革收费主体。同时明确县、乡监督主体。县政府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进行考核奖惩以及维修基金的监管工作。乡镇政府承担管护主体责任,成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公室,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维修损坏设施以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制定管护政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县财政局负责列支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新建和已接收的高压设施的运维管护工作。
第六条 农田水利设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建成后的管护工作。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建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档案,包括日常巡查台账、收支台账、维护台账等。
第七条 在已经流转的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或用水协会的监督,不得擅自变更农田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三章 管护人员职责及日常管护
第八条 实行井长制。行政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
第九条 设立管护员。行政村设立管护员岗位,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管护员须购买人身意外险后方可上岗。管护员由行政村推荐、乡镇政府统一管理考核、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条 确定维修员。乡镇政府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委派维修员对损坏设施进行维修,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问题。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工程设施的结构和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方案,尽职尽责,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确保管护的农田水利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 管护员发现农田水利设施有损坏现象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提出维修申请,乡镇政府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公室及时实地查看,维修损坏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三条 强化财政保障。县政府按照各乡镇农田水利设施工程量统筹分配维修资金。每年拨付乡镇政府3万元办公经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政策宣传、档案管理、工作检查等;管护员工作补助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各乡镇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公室负责发放。各乡镇设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基金,县财政拨付部分配套机电井每眼每年180元、全配套机电井每眼每年300元作为维修经费纳入乡镇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基金。维修费用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筹措。如有资金缺口,县财政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进行拨付。
第十四条 合理收取水费。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根据农业灌溉取水、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成本等,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并向上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要按照现行机制规范收取水费,改革区采用“以电折水”的,标准不得超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收取的水费必须建立台账,在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部分资金作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经费由乡镇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拓宽筹资渠道。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评价激励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优先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鼓励和引导受益主体、社会资本和商业保险参与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乡镇政府应积极探索提取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或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拓展管护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严格管护维修程序和资金管理。根据日常巡查情况,乡镇政府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公室建立巡查、收支、维修台账。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提出维修申请,经乡镇政府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公室核实,委派维修员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维修。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行政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成立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由政府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和管护人员等为主体的管护体系。
第十九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建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工程运管、工程设施布局、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等。
第二十条 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公室不定期对乡镇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同时对乡镇所维护的农田水利设施进行抽验。
第二十一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农田水利设施损坏的,扣减工资;造成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约定追究管护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有意损坏农田水利设施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