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郸城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5-12-05 17:31:3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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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20256

 

 

郸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郸城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郸城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1117

 

 

 

 

郸城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交通事故当事人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受害人进行及时救助,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2318号)文件精神,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郸城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一次性困难救助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在郸城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若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救助条件,相关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郸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申请郸城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

第四条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为成员的郸城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专班(以下统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专班)。该工作专班主要职责在于协调、研究救助基金运作事宜,对救助基金服务部门所提交的重要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审定。

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五条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受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基金保障与拨付监管。

第二章  一次性困难救助基金筹集

 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社会捐款

(五)救助基金孳息;

(六)其他资金。

第三章   一次性困难救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亲属可提出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

(一)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劳动力;

(二)受害人及其具有抚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

(三)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中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实际赔偿的;

(四)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

(五受害人因住院产生大额治疗费大额治疗费以30万元为低限)导致家庭陷入困境,且得不到赔偿或少量赔偿以低于总费额30%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事故违法情形且肇事方为受害人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四)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隐瞒家庭实际经济状况的;

(五)在民事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责任人及其亲属赔偿的;

(六)非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致使生活困难的;

(七)社会救助措施使受害人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

(九)有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分以下情况给予救助

(一)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且受害人为家庭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致使家庭其他成员生活陷入困境,导致特殊困难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本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二)因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伤残,导致受害人家庭陷入困难的,参照河南省其他县市区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困难救助标准为一般损失伤残8-10,最高不超过3万元;中等损失伤残4-7,最高不超过5万元;重大损失伤残1-3最高不超过本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如遇特殊情况,由县财政部门报县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专班研究确定。

第四章   申请所提交的材料及审核、办理流程

第十条  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应当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交郸城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详见附件),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二)受害人身份证明,若申请人为受害人近亲属的,除提供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受害人其他近亲属授权委托书和户籍地公安机关或行政村(社区)等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具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或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四)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的受害人为其家庭主要生活来源且生活困难证明;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殡葬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六)救助基金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及法律文书。

第十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收到受害人或亲属提交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对受害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开展深入走访和初核工作。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需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至救助基金服务部门提请审核审批。

对不符合一次性困难救助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 救助基金服务部门根据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审查后的相关材料进一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标准,由救助基金服务部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拨付给申请人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十 一次性困难救助实施完成后,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应定期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救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将申请人救助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 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人或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提供不真实资料,骗取社会救助基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机构和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第十 案件的当事人不得重复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以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与有效利用。

第十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伤残的,同样适用本办法规定,以保障此类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 本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事故受害人。

第十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困难,是指受害人符合第三章第七条规定救助情形的,肇事机动车逃逸无法查寻或经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承担赔偿责任的,造成受害人家庭陷入特殊困境,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十九  补助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代办费、手续费等附加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郸城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doc


          相关链接:关于《郸城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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