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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咨询详情

主题

大学生创业

咨询时间

2024-10-06 17:23:20

处理部门

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4-10-23 0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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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可以从事哪些农业活动?比如说建设种植大棚(冷棚和暖棚),养殖大棚是否允许?

回复内容

经郸城县自然资源局调查,回复如下:

1、永久基本农田上可以从事哪些农业活动?

按照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文件要求“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

按照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要求“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保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2、永久基本农田内是否可以建设种植大棚(冷棚和暖棚)?养殖大棚是否允许?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要求,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对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综上所述,永久基本农田内是可以建设种植大棚,但不能破坏土地耕作层,不能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大棚内需要种植粮食作物,且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但永久基本农田内严禁新增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